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
企业拆除活动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环境,结合《天津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现就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拆除活动主体责任
各区环保局要强化拆除活动中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重点督促企业依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做好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和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制、备案、资料管理及拆除过程中污染风险点识别、施工区划分和遗留设备、污染物的清理等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二、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
各区环保局要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2016年第42号),将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场地,特别是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中确定的需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址场地,及时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环保土〔2017〕192号)要求,督促业主单位开展场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将相关报告文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做好企业拆除活动与后续污染地块调查等工作的衔接。
三、加强企业拆除过程中危险废弃物监管
各区环保局要对企业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加强监管。对未严格落实危废处置管理规定的拆除、搬迁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及转移联单等内容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构成犯罪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两高司法解释”等相关内容,及时进行案件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各区环保局应公开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督促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公开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并及时公布场地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2018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