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环保固转〔2017〕114号
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贵州省进行利用的复函
滨海新区环境局、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环境局《关于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请示》和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化公司”)《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贵州省环保厅《关于同意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废汞触媒转移至我省处置的复函》(黔环函〔2017〕350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化公司将400吨含汞废触媒转移至贵州省铜仁市鸿发含汞产品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大化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实施方案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大化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铜仁市环保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四、请滨海新区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对大化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依法加强监管。
2017年8月29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土壤处 刘智雯
联系电话:8767153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
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