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监察〔2017〕107号
市环境监察总队关于进一步
加强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境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相关排污收费政策,确保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平稳衔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申报力度
将排污申报与移动执法系统相结合,督促排污单位做到依法、全面申报,并结合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排污申报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对拒报、谎报排污申报事项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严格依法征收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相关排污收费政策,特别要加强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堆场及超标排污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排污收费工作要以依法、全面、足额为工作原则,坚决杜绝协议收费等违规现象,并及时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拒不缴纳排污费的,要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做好衔接工作
2018年,我国将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为做好开征前的交接和支持工作,请各区对“排污费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法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类别、行业类别、主要产品基本信息、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基本信息、生产装置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口编号、排放去向、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量、标准值等,噪声测点位置、噪声源性质、功能区类型等,固体废物名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核算方法和近两年排污费征收情况(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入库缴款书等)进行核实,对基本信息已变更、已停产的排污单位要及时在系统里进行信息更新和标注,确保申报数据真实、有效。
下半年,监察总队将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得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
2017年7月26日
(联系人:甄硕;联系电话:8767176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