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固转〔2017〕77号
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内蒙古进行处置的复函
滨海新区环境局、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滨海新区环境局《关于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请示》和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化公司”)《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同意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内环函〔2017〕46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渤化公司将50吨含醋酸废液,140吨400#、600#聚合物,80吨副产聚合物,60吨水解树脂,800张单级离子膜,1000张复级离子膜,50吨混合二氯苯和1.5吨四氢噻吩转移至通辽蒙东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渤化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实施方案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渤化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通辽市环保局和扎鲁特旗环保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四、请滨海新区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对渤化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依法加强监管。
2017年7月4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土壤处 刘智雯
联系电话:8767153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
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