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46号
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64012553U
地址: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康道34号
法定代表人:林启彬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建年产二百万套汽车车底、车顶、封闭件和保险杠生产线项目于2013年4月开工建设,2015年3月一期建成,该项目于2015年5月投入试生产,且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我局于2015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15]32号),责令你单位新建年产二百万套汽车车底、车顶、封闭件和保险杠生产线项目于2016年5月1日前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我局于2016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查现场检查,你单位该项目正在生产,逾期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8月9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8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6年8月12日提交了《关于<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年产二百万套汽车车底、车顶、封闭件、和保险杠生产线项目>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于2013年1月委托评价单位编制了《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年产二百万套汽车车底、车顶、封闭件、和保险杠生产线项目》,并取得环评批复。于2013年4月开工建设,2015年5月投入试生产,达产后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与市环保局开发管理处沟通后,发现你单位的环评批复于实际建设内容不符,发生了重大变更,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二、你单位于2016年6月向市环保局递交了情况说明,市局同意你单位向宝坻区审批局进行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目前你单位已委托环评编制单位开展环评报告的编制和重新报批工作。三、你单位称恳请我局给予你单位一定的时间履行手续,使你单位免于行政处罚,待你单位在宝坻区取得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后,你单位会将批复文件报送市局查验。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83号)以及你单位2016年8月12日《关于<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年产二百万套汽车车底、车顶、封闭件、和保险杠生产线项目>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新建年产二百万套汽车车底、车顶、封闭件和保险杠生产线项目停止试生产,并处人民币四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试生产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试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新建年产二百万套汽车车底、车顶、封闭件和保险杠生产线项目立即停止试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新建年产二百万套汽车车底、车顶、封闭件和保险杠生产线项目停止试生产,并处人民币四万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