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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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确保达标排放的函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098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环保便函〔2016〕132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津环保便函〔2016132

 

市环保局关于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确保达标排放的函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材料收悉。我局经研究,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以下简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于2015925日公布2015101日实施。《标准》规定: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201811日起执行本标准。在《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要求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凡超标排放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处。

 

 

20166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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