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便函〔2016〕132号
市环保局关于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确保达标排放的函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材料收悉。我局经研究,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以下简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于2015年9月25日公布、2015年10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在《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要求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凡超标排放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处。
201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