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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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年和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095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6]8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8

 

年和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400026345

组织机代码:78637365-X

地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金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11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151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在厂外设置信息公开标示牌,将基本信息及日常监测情况进行公开,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未公开。你单位属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123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1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618日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实属误会。对于上级下达的要求你单位积极配合,只是对于要求的内容理解有些许偏差,导致环境信息公开不全面。二、你单位称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离职,接受此项工作的人员没有工作经验,所以内容总结不全面,已经改正,望我局给予一个改正的机会。三、你单位称对我局现场勘查提出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一定配合各项指令,我局提出的问题也于次周就整改完毕。四、你单位称市场不景气,你单位的债务承担能力较低,今年销售仍属亏损,希望我局理解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对你单位的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123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127号)以及201618日《行政处罚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一六年一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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