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1号
中国民航大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110000000704
组织机构代码:40135953-2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滨海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董健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锅炉脱硫塔出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为496mg/m3,超过了《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200mg/m3。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监测报告》(津环监(监)2-1511074-5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12月9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1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2月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112号)以及2015年12月1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三十四万八千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三十四万八千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