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5]62号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120000000006475
组织机构代码:72448573-6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学府中路88号学府工业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兴彦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天津南站配套交通工程项目于2012年5月31日通过天津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函[2012]036号)。该项目2013年3月开工建设,2014年4月竣工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至今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11月2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5年11月30日提交了《关于天津南站配套交通工程项目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该项目投入使用前后,积极采取了各项环保措施,以及生态保护措施,满足安全环保运营条件,未对周边环境及居民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二、你单位称已经积极开展此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环保验收招标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12月底前完成招标工作,2016年2月底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三、你单位称此项目不能停止使用,此项目与天津南站高铁一体化,一旦停用将给高铁乘客换乘造成极大影响,也影响天津市的外部形象。综上,你单位请求天津南站配套交通工程项目继续使用,请求撤销罚款,请求我局理解并接受申辩。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1月2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101号)以及你单位2015年11月30日《关于天津南站配套交通工程项目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天津南站配套交通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天津南站配套交通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天津南站配套交通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