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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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093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5]61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5]61

 

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03000032329

组织机代码:10331819-3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道67

法定代表人:裴连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1119日对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第三供热所华苑供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该供热站4#锅炉净化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为757mg/m3,超过了《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200mg/m3)。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监测报告》(津环监(监)1-1511070-7号)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12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111号),告知你单位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5121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华苑供热站环保排放有关工作的汇报》,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为解决环保问题能源集团在华苑供热站新建558MW高效煤粉炉替代原有锅炉,该项目原计划今年1115日前投产。但由于新增燃煤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等问题,项目开工日期较原计划推迟,加之“8.12”事件发生后各项审批难度加大,影响建设进度,新建5台煤粉炉预计20161月份才能投产。为了保障供热需求,华苑供热站现有燃煤锅炉已超负荷运行,对环保减排设备效率产生较大影响,其中335t/h锅炉已停运4年,本没有启炉计划,为保证正常供热,今冬只能继续启用。

(二)你单位称已作出整改措施:1.采取果断措施,进行组织调整。你单位明确要从严从实,强化基础工作,彻底改变脏乱差的面貌,确保烟气排放和现场运行管理工作达标;2.成立督查组组织整改。你单位称成立了督查组,专职监督和指挥华苑供热站整改工作。截至1213日,整改已初见成效;3.进一步提升煤质。热力公司已与供煤单位沟通,对供煤合同进行修订,要求按照要求提供优质煤。同时,经与设计单位沟通,对煤炭粒度要求做了优化,以避免脱硫塔喷淋装置堵塞,缓解烟气处理效果不稳定的问题;4.对脱硫设备和运行方式进行优化改造。你单位称计划对灰水池等脱硫设备及运行方式进行改造,加大循环水流量,提升脱硫效果。目前已完成方案制定,相关优化、改造工作预计12月底可完成。

(三)你单位称下一步工作将: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培训;确保环保措施投运到位;加快煤粉炉建设投运工作;委托专门单位代运行。

(四)你单位称经过上述整改措施,华苑供热站各项排放指标会有一定程度下降,但是鉴于设备老化、运行不稳定的实际情况,预计201611日新的排放要求实施后,环保压力会更大。后续工作中,将竭尽全力做好排放指标控制,全力配合和落实好市、区环保部门各项工作。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12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字[2015]111号)以及20151217日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华苑供热站环保排放有关工作的汇报》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我局行政处罚集体审议会审理,认定你单位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五十七万八千五百元。由于该罚款数额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及《市环保局关于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的通知》规定的条件,依法将本案提交我局审议委员会审议。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五十七万八千五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五十七万八千五百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一份留待后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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