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5]58号
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82000158039
组织机构代码:79834960-6
地址:宜兴市高塍工业集中区(塍西沙滩)
法定代表人:梅正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7月27日和2015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2015年6月份国控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反映天津海港石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6月9日COD排放浓度日均值为52.08mg/m3, 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该在线监测数据已通过有效性审核。经调查该监测数据是你单位运营的大港石化产业园区污水厂的在线监测数据,你单位负责该污水厂的日常运营,并对大港石化产业园区污水厂的自动监测系统负责运行管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8月19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6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5年8月2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5年9月17日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你单位称监测数据超标时间是2015年6月9日16:00-24:00,为瞬时超标,超标原因是仪器故障,值班人员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排除故障,仪器于6月10日凌晨1:00恢复正常,排放水质为合格。二、你单位称由于不知道在线数据可以向滨海新区环保监测站申请修约,也未向监测站提出修约申请,导致错过修约时间。三、你单位称今年开始,污水厂排放水质无论自行手工监测还是环保水务主管部门实时抽检,均为合格,未出现水质超标情况。四、你单位称为保障污水厂排放水质达标排放,投入人力物力甚大,运行成本极高,利润极低,恳请我局从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8月1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65号)以及2015年9月1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八万三千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八万三千元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