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环保车〔2015〕136号
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注册登记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津政发〔2015〕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为进一步严格新车生产一致性审核,杜绝不符合我市排放标准车辆登记和转入,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我市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调整如下:
(一)由销售单位集中办理的。对于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资质的销售单位,在机动车销售前,须主动向所在辖区环保部门对其所销售的机动车提前进行集中环保审核。区县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天津市2015年新生产机动车环保一致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新车生产一致性环保核查,对合格车辆按照“一车一标”的原则,向机动车销售单位提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具体流程见附件1)。
(二)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办理的。对于需要自行申领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各区县设立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办理。区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按规定,对符合国家和我市注册登记要求的机动车办理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口机动车统一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办理。
二、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环保局负责本辖区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生产一致性核查,以及销售单位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监管工作;负责各区县审批大厅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的协调联络工作。
(二)2015年8月18日前,各区县环保局组织对辖区机动车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并组织销售企业自愿按照《机动车销售单位环保标志发放资质申请流程》(附件2)进行登记。8月20日前,各区县环保局完成本区县内机动车销售单位环保标志发放资质的审核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并将销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联系人、手机号码等信息报送市环保局。8月21日起,市环保局将标志发放系统激活码下发各区县环保局,各区县环保局开始受理已取得资质的销售单位预销售车辆登记工作。
(三)各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环保标志发放窗口、机动车销售单位标志审核信息每日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后及时传输至市公安交管部门,作为办理注册登记的要件。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交管局每月通报各区县新车注册及标志发放情况。
(四)各区县要定期开展辖区内机动车销售单位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我市排放标准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厉处罚。对在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行为的销售单位,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标志发放资格。
(五)在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不作调整,仍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车〔2015〕73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机动车销售单位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资质
申请流程
2.天津市机动车销售环保登记流程
2015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机动车销售单位机动车环保检验
合格标志发放资质申请流程
1.下载《申请书》(附件1-1)电子版(QQ群文件下载,群号366832889),根据申请文书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提交区县环保部门审核。
2.区县环保部门将通过审核的汽车销售企业相关资料报市环保局,申请发标系统验证码。
3.经市环保局核定后,机动车销售单位到区县环保部门;领取验证码。
4.QQ群文件中下载标志核发系统,通过验证码,实名录入操作人员信息(包括单位全称电话、人名、地址),系统初始密码:000000。
5.申请培训。标志发放人员上岗前,须由所在销售单位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申请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附件:1-1.申请书
附件1-1
申 请 书
□□区(县)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坐落于 ,从事 品牌机动车新车销售工作,主要销往天津市地区。车辆品牌型号主要为:
1、 2、 3、 。
目前我单位具备□台计算机、□台以上平推式打印机、网络及□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条件,特申请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
附件:1-1-1.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承诺书
1-1-2.办理机动车环保标志工作人员联络表
1-1-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单位全称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1-1-1
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承诺书
一、按照实名制进行标志核发工作,操作人员注意保存密码,不得委托他人操作。
二、核发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在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号牌号码处,准确录入车辆识别代号。
三、环保部门通过标志核发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对你单位超范围发标车辆信息进行作废处理,造成后果由你单位负责人承担。
四、根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中断核发程序,终止你单位核发工作。涉及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你单位所售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须达到《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国家标准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标准;轻型汽油车须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
2.5—2013)标准,同时必须达到该标准对车载诊断(OBD)系统氮氧化物(NOx)监测和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销售其他车辆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及我市排放标准机动车的,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1-2
单位全称
办理机动车环保标志工作人员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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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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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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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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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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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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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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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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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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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天津市机动车销售环保登记流程
一、机动车销售单位登记核发流程
具备天津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资格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在机动车销售前,需填报《天津市机动车销售环保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2-1),并准备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备查。
销售单位将《申报表》电子版上传区县环保部门预审查;区县环保部门应采用标志核发系统对车辆排放标准进行核定并对登记车辆证明文件、排放控制装置进行现场查验。
区县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表》电子版后两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国家及我市要求的车辆逐一登记标志编号并将核定结果反馈销售单位。销售单位根据核定结果将盖单位公章《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交区县环保部门;区县环保部门加盖公章后,一份《申报表》存档登记,一份交还销售单位;并向销售单位提供登记车辆对应编号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通过环保审核登记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可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办理相关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区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核发流程
区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窗口对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齐全的新车进行登记、审核、存档,对其中符合我市排放标准的新增机动车核发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告知申领人在标志申领成功两个工作日后,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手续。
区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在每日16:00前,将当日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数据由核发系统中导出,报区县环保部门并抄送市环保局。
三、区县环保部门相关工作
(一)标志编号备案
区县环保部门应做好标志流向管理工作。对因录入错误等原因造成标志作废的,由销售单位、区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向区县环保部门提交《天津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更换申请》(附件2-2)及作废标志原件,由区县环保部门审核登记后,予以更换。
(二)建档管理
区县环保部门应对新车环保标志工作中销售单位情况、登记车辆、环保标志流向、作废标志情况、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定结果等信息,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三)信息上报
区县环保部门应在每天16:30时前,将当日通过审核的销售企业《申报表》报送市环保局。每月1日16:30前,将标志流向情况、标志作废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附件:2-1.天津市机动车销售环保登记申报表
2-2.天津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更换申请函
附件2-1
天津市机动车销售环保登记申报表
□□区(县)环境保护局:
特申请对以下 种型号,共 辆机动车,发放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车辆信息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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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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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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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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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
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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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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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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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区(县)环境保护局(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天津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更换申请函
□□区(县)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所发放的标志编号为 、 的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因 、 原因导致标志作废。
特申请更换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附:作废标志原件
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