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
天津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项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容园林委 市国资委
市商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邮政管理局
2015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环保部《关于天津市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环函〔2014〕289号)要求,在天津市辖区内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车辆销售、注册登记以及车用燃油油品监管,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实施范围
新增轻型汽油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同时必须达到该标准对车载诊断(OBD)系统氮氧化物(NOX)监测和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新增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ve)查询车型是否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实施时间
经调研,目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省市均预留了2-3个月的过渡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拟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届时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为上述车辆办理转入手续。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车型,可以继续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1、2015年6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2015年9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均于2015年12月31日(含)前注册登记。
2、外省市转入本市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于2015年9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加强组织推动。起草我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组织开展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一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牵头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审核发放工作,为拟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证明文件。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负责政策咨询以及办理进口车辆、外省市转入车辆环保审核等事项。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二)加强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管理。对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机动车,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国Ⅴ)的新增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予以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其他车型(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等)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国Ⅳ或国Ⅴ)予以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三)严把新车销售环节管控。加强新车销售监管,确保机动车销售单位销售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四)严格新增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重型柴油车购置管理。确保新购置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重型柴油车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市容园林委、市交通运输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公交集团、天津滨海新区公交集团、市邮政公司
(五)加强成品油监管。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加强监督执法,维护成品油市场的良好秩序,确保成品油供应企业稳定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或代用燃料。
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各责任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定期调度、会商,随时掌握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油品升级和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传力度,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