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强化
废酸类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2013年11月,我局下发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废酸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津环保固〔2013〕181号),对我市废酸处置利用设施建设及废酸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县环保局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我市专业废酸处理企业初具规模,废酸环境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废酸类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请各区县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已部署的环境执法大检查,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细化产生废酸企业基础管理。督促废酸产生企业定期将废酸处理计划报区县环保局备案;检查企业是否如实进行申报登记,当所产生废酸的种类、数量变化时,及时更新申报登记手续;企业生产工艺造成废酸产生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补充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同时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随时掌握最新情况。
二、加强企业废酸贮存及自处理设施的监督。全面检查企业的废酸贮存设施是否做到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是否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对能够自行处置及资源利用废酸的企业,要加强对处置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及日常运行的管理,确保自有设施、设备对自身产生废酸安全处置、利用。
三、强化废酸转移环节的监管。对本企业不能处置的废酸,监督企业必须交由持有废酸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废酸的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计划经区(县)环保局及市环保局两级审核后,产废单位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可在市环保局危险废物网上转移管理系统填报)。拟向外地转移处理的,需向区(县)、市环保局申请跨省转移,经两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执行跨省转移。
四、取缔非法处理废酸企业。对辖区内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从事收集、利用、处置废酸经营活动的单位,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公安部门予以取缔,严格禁止产酸单位向其转移废酸,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格废酸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规范化管理。监督废酸经营单位按照许可内容进行经营,不准接收与其处理资质不相符合的危险废物,不准接收未经转移审批没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不准无故拒收符合工艺要求及处理能力的废酸。指导企业健全生产经营台帐,落实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及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对于辖区内具备废酸处理利用条件的单位,督促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向市环保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015年1月29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固体处 朱洪波
联系电话:8767153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