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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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环保局关于继续实施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086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环保气〔2013〕154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市环保局关于继续实施提前淘汰

“黄标车”补贴管理的通告

      

 

津环保气〔2013154

为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天津,做好提前淘汰“黄标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延长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政策的受理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930日止。补贴标准仍按《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1)和《关于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的通告》(附件2)执行。

二、受理单位地点: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各服务网点(附件3)。

特此通告

 

附件: 1.转发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拟

       定的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75)

     2.关于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的

       通告 (津环保气〔2012104)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3926


 

附件1

 

转发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

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7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要求,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前淘汰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申请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贴范围提前淘汰“黄标车”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提前淘汰“黄标车”各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提前淘汰“黄标车”的认定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回收拆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市财政局负责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核拨工作。

第五条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012310日至2013628日期间,提前报废的本市籍“黄标车”:

1.注册登记日期在200411日以后的重型、中型、轻型载货车;

2.注册登记日期在200611日以后的微型载货车;

3.注册登记日期在200611日以后的大型、中型、小型(含轿车)、微型(含轿车)营运载客车;

4.注册登记日期在200411日以后的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车;

5.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11日以后的小型(含轿车)、微型(含轿车)非营运载客车;

6.注册登记日期在200611日以后的专项作业车。

()将提前报废的“黄标车”交售给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六条已享受国家和我市汽车车辆更新补贴政策的、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和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享受我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

第七条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报废1(不含)1.35(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十一)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第八条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书面材料和办理程序由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另行通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2

 

关于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

补贴管理的通告

 

津环保气〔2012104

 

 根据《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27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为做好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2012310日至2013628日,提前报废本市籍的下列“黄标车”:

1、注册登记日期在200411日以后的重、中、轻型载货车;

2、注册登记日期在200611日以后的微型载货车;

3、注册登记日期在200611日以后的大型、中型、小型(含轿车)、微型(含轿车)营运载客车;

4、注册登记日期在200411日以后的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车;

5、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11日以后的小型(含轿车)、微型(含轿车)非营运载客车;

6、注册登记日期在200611日以后的专项作业车。

(二)将提前报废的“黄标车”交售给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三)已享受国家和我市汽车车辆更新补贴政策的、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和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享受我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九)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十)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十一)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三、受理地点

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国联公司”见附件1)。

四、受理时间

2012629日至2013628日。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车主,须向国联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车辆有关信息确认表》(附件3,国联公司服务网点免费提供)。

2、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车主委托书(附件56,国联公司服务网点免费提供)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联公司审核车主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车主说明原因。

(三)国联公司受理车主提交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应回收车主交售的车辆,为车辆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向车主出具《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审批表》(附件4)。

(四)车主凭《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审批表》、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指定的银行领取补贴资金。

特此通告

 

市环保局             市商务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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