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推进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协调处理好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面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如下具体工作措施。
一、守好医废收处关口
1.严格监管落实医疗废物、废水全收全处。以定点救治医院、定点发热门诊医院、升级的隔离观察点为重点,完善医疗废物产收运处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产、处台账,及时全面掌握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转运、贮存、处置情况,医疗废水产生、处理、消杀及排入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处理处置单位严格做到全收集、全处理、全处置,坚决杜绝二次污染,坚决避免二次感染。
2.支持医疗废物处置、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央、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即受理、即办理、即拨付。发挥生态环境科研机构的专业优势,帮扶指导医疗废物处置、废水处理的方案设计、技术攻关、设备选型、运营维护,促进规范、安全、高效处理处置。指导危废处置、污水处理单位,做好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应急处理处置的能力储备、技术准备。
二、优化环保政务服务
3.优化环保审批方式。全面推行生态环保类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不见面”审批,网上提交材料,办理结果可在网上自行打印或免费寄送上门,实现办件“一次都不跑”。同时保留政务服务窗口,接受现场咨询、线下受理。实行“7×24”预约办理。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民生服务、外资外贸等方面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实行特事特办、专人代办。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核发排污许可证、电力企业环保电价、重污染应急特许施工项目备案等技术评审事项,不进行现场检查、不安排集中评审,通过现场照片、视频录像、视频会议、专家函审等方式,最简化、最快捷办理。
4.分类管理项目环评。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急需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符合辐射安全和防护标准要求的,豁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疫情结束后,仍需保留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造、纺织服装服饰等10大类行业中的30小类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就业较为密集的畜牧、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等17大类行业中的44小类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
5.简化环评报告编制。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已落实规划环评要求的产业园区,其中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可共享环境数据,简化相应内容。不会对土壤、地下水产生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及环境质量数据均可引用现有有效数据,简化预测分析,重点研究制定污染防控措施。
6.适当延长资质期限。放射性工作人员持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到期的,监测人员持有《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到期的,有效期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有效。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工作因疫情无法按期完成的,可以适当延后,最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的3个月。
7.简化监测资质办理。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监测人员需要临时增加监测项目资质,新聘用监测人员需要持证上岗,依规申请,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三、优化环境监督管理
8.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检测、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规范化、精准化、信息化水平。机动车执法领域全面推行门站遥感检测,尚未覆盖的主要道路实行遥测车检测,切实减少人员聚集,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9.优化减少执法频次。建立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环境保护“领跑者”,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总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除信访举报调查等特殊情况外,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统筹市、区两级执法队伍,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已纳入区级季度抽检名单的,市级不再安排现场执法检查,确有必要检查的,同步开展、检查一次。
10.实行差异审慎监管。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使用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环保罚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分期或延期缴纳。
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特别是主观故意不规范收处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主观故意向饮用水水源地排污,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强化主动帮扶指导
11.畅通复工复产帮扶渠道。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设立并公开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指导热线电话(见附表),主动靠前,了解掌握企业实际困难、需求,认真研究解决,做好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关切,切实解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2.加强复工复产技术指导。充分利用“两微一栏”等新媒体,在线向企业推送环保信息。通过电话走访、视频连线、远程服务等方式,指导帮助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污染治理设施排查,精准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污染达标排放。
13.优化环境绩效管理制度。指导各区开展企业稳岗就业需求、科技创新能力、污染治理水平、单位税收污染强度等绩效评估,结合总量控制和应急减排要求,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控,激励企业提质增效、科学治污。
14.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简化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按照“容缺后补”、“边干边补”等原则,将立项、环评等前期手续改为非要件,前期手续短缺的项目可提前受理,及时进行评审和资金拨付。转变资金补助方式,对于建设周期较短、补助标准统一的废气污染治理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对于提前完成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优先补助。对受疫情影响且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的复工复产企业,协调核准延期缴纳环境保护税,对受疫情影响确实存在困难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协调落实环境保护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政策。
五、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15.精准研判目标指标。聚焦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管控环境风险,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排放总量的监测控制,加强煤炭消耗量、铁路货运量、降尘量等关键指标的监控,加强大气、地表水、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精准研判污染来源、科学调整主攻方向,推进精准、科学、高效治污。疫情期间,重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增加余氯、生物毒性等特征指标,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16.有序推进工程治理。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污染治理,分区分级、分类分批推进治理工程。对于人员聚集度低、疫情防控措施完善、前期准备工作到位的,要协调落实资金、用工人员等问题,立即复工治理;对于治理时间紧、任务难度大的,要结合疫情防控进展,“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协调落实防疫措施、复工条件,尽快启动治理;对于暂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指导企业做好项目采购文件、审批要件、施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复工准备。
17.切实抓好问题整改。不断深化巩固污染治理成效,加强污染治理成效检查评估,坚决杜绝散煤复燃、设施建而不运,以疫情防控为由恶意、肆意排污等违法行为。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排查污染问题,认真研究、回应群众关切,坚决做好中央、市级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问题。
18.加强污防攻坚调度。深入贯彻“压紧压实硬责任、严格落实硬任务、强化落实硬措施”的攻坚要求,围绕目标、指标、工程、措施等四个方面,强化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计划落实情况调度。创新工作方式,更多运用远程视频等形式召开调度会议,研究安排阶段重点工作任务、重大工作举措;更多召开小范围、短时间的工作会议,聚焦攻坚推进存在的实际困难、突出问题,专题研究、具体解决;更多通过电子公文、电子表格形式报送相关资料。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生态环保铁军的初心和使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不断优化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意识,实打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心贴心做好社会疫情防控,硬碰硬推进污染防治攻坚。要注重在大战大考中考察识别干部,选树正反两方面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对不敢担当、失职渎职的严肃问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三个月。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政策有明确要求、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生态环境部门复工复产帮扶服务热线
附表
生态环境部门复工复产帮扶服务热线 | ||
序号 | 部门 | 服务热线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24538905(日)、13299987254(夜) |
2 | 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 23359327(全天) |
3 |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 24160439(全天) |
4 | 河西区生态环境局 | 28013661(日)、28013698(夜) |
5 | 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 27366533(全天) |
6 | 河北区生态环境局 | 26298005转208(日)、26298009(夜) |
7 | 红桥区生态环境局 | 86516702(日)、86516700(夜) |
8 | 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84375771(日)、84375785(夜) |
9 | 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 27391558(全天) |
10 | 津南区生态环境局 | 28537956(日)、28391255(夜) |
11 | 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 26834509(日)、86819110(夜) |
12 | 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 69591471(全天) |
13 | 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 28944489(全天) |
14 | 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 82869012(日)、82869001(夜) |
15 | 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 29241587(全天) |
16 | 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 22173009(全天) |
17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 65369959(日)、13802023217(夜) |
18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 25201111(全天) |
19 | 天津港保税区 | 15222197126(全天) |
20 | 天津滨海高新区 | 83726666(全天) |
21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 25605035(日)、25600038(夜) |
22 | 中新天津生态城 | 66328706(日)、66328811(夜) |
23 | 海河教育园区 | 28626130(日)、18222426166(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