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努力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强化源头治理,抓住塑料制品生产使用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分类提出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各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积极稳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创新引领,科技支撑。以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为导向,研发推广性能达标、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塑料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多元参与,社会共治。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在全市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供应链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市生态环境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药监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0年底,全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5年底,全市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市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全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全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市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快递塑料包装。到2025年底,全市范围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市邮政管理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六)推广应用替代产品
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市商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生物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市农业农村委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
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要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流通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九)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
结合我市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要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重点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铁路办事处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体系;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市农业农村委、市城市管理委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
进一步提高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规范发展。(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能源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
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江河湖泊、港湾塑料垃圾清理和清洁海滩行动。(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各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膜残留量增长速度量。(市农业农村委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十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试点示范。(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要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鼓励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共机构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开展不同类型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研究评价;加强江河湖海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和政策等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加大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规模化应用经济性等为重点,开展可降解地膜等技术验证和产品遴选。(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严格执法监督
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做好涉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线索的移交和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考核和问责。(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天津市塑料制品禁限目录
时间 节点 产品 种类 | 已禁止 | 2020年底 | 2022年底 | 2025年底 |
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 ||||
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 全市范围禁止生产和销售 | |||
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 全市范围禁止生产和销售 | |||
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 全市范围禁止 | |||
废塑料进口 | 全市范围禁止 | |||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 全市范围禁止生产和销售 | |||
一次性塑料棉签 | 全市范围禁止生产和销售 | |||
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 全市范围禁止生产 | 全市范围禁止销售 | ||
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 ||||
不可降解塑料袋 | 全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 | 全市集贸市场禁止使用 | ||
一次性塑料吸管 | 全市餐饮行业禁止使用 | |||
一次性塑料餐具 | 全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 | 全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 ||
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 | 全市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 | 全市范围内所有宾馆、酒店、民宿不再主动提供 | ||
快递塑料包装 | 全市范围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