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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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重型汽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723273/2023-000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环规范〔2020〕2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政策和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减少我市重型汽车排放污染,提高重型汽车排放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天津市重型汽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1231日起施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重型汽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环规范2020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天津市重型汽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

(试行)

2020122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重型汽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安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重型汽车排放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和外埠转入本市的重型汽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简称车载终端)的安装、联网、运行。

本办法所称重型汽车包括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具体是指按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 17691-2005)进行型式检验和信息公开的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第三条 在本市新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重型汽车,应在注册登记或转入之日起90天内完成车载终端安装和与天津市重型车远程排放服务与管理平台联网工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本市及为本市提供协议运输服务的在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汽车安装车载终端。

第四条 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要求安装车载终端时,重型汽车生产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配合。

第五条 鼓励重型汽车生产企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安装车载终端的联系方式,做好联网申请工作。

第六条 车载终端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集和传输车辆发动、排放控制装置以及地理位置等监控数据。车载终端应直接或通过生产企业统一与天津市重型车远程排放服务与管理平台联网。

第七条 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保养时,鼓励重型汽车生产企业按以下规定予以配合:

(一)向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运维手册,提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将车载终端维护工作纳入重型汽车日常维护保养中。

(二)结合环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查,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车载终端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校准等自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和有效,并保存自查文件。

第八条 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通过车载终端的报警灯等相关指示器,实时了解车载终端联网或者正常运行等情况。

第九条 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按照重型汽车生产企业的要求,定期对车载终端进行维护。

第十条 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干扰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第十一条 重型汽车进行定期检验,其车载终端无法与天津市重型车远程排放服务与管理平台联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检验通过。

第十二条 重型汽车未按照本市规定安装车载终端的,或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干扰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12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重型汽车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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