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权责清单
直属单位职责清单

30万千瓦以上电厂SO2排污费核定、征收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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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SO2排污费核定、征收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130日国务院令第369)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130日国务院令第369)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130日国务院令第369)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20114月,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与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受委托单位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受委托单位依据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辖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实施机构

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

职责边界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申报核定征收

运行要件

在线监测数据

责任事项

1.依法将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情况及排污费数额通知单送达排污单位。

2.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排污费征收,并全部上缴财政。

3.每个季度将所征收排污费情况在市环保局网站进行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022-876717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