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2 |
名 称 |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
法定依据 |
《环境信访办法》(2006年6月24日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 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 |
职责边界 |
市和区两级权限。按照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对于举报人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市或区环保部门查证属实且做出处罚决定后,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核批准,依据《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
运行流程 |
单位或个人举报—现场调查—立案—下达行政处罚—发放奖励 |
运行要件 |
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账号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确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途径、获取奖励的条件,明确奖金领取的方式。 事中: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件交办至相应环保部门处理;承办部门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环保举报受理中心;环保举报受理中心审核上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奖举报程序,符合程序的需填表、审批、复核;发放奖励。 事后:将举报案件归档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7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