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权责清单
直属单位职责清单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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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现场检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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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月,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与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委托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权。”“一、受委托单位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受委托单位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有现场监督检查权。”

实施机构

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

职责边界

市和区两级权限。按照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区依据环保部关于“双随机”制度的要求,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市级对各区环境执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运行流程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依法立案处理

运行要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相关环保手续、排污许可证、危废处置合同、危废转移联单、相关生产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记录等。

责任事项

事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前,有关行政检查的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检查流程等向社会公示。

事中:行政机关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法律依据,对当事人陈述进行如实记录,并有义务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事后:对实施检查工作进行事后监督。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876717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