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监测信息表
序 号
1
名 称
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监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实施机构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职责边界
运行流程
根据工作计划或受政府委托
运行要件
合同、监测计划、标准和技术规范
责任事项
按照监测计划、合同完成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8767167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