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1条“……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4.2.4 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津政办发〔2014〕44号):“……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