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568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聂秀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修订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19年,我市与京、冀两地同步启动移动源领域专项立法工作。2020年初,经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并与京、冀两地同步实施,三地《条例》的核心条款基本保持一致。《条例》的颁布实施,从体系上形成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从生产销售到使用注销的闭环监管,明确了生态环境、交通、住建等多部门协同职责,建立了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和具体的检查执法要求。
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我市不断健全细化《条例》相关落实措施,陆续印发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等配套政策文件,并逐年制定攻坚战工作计划,逐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部门,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按期完成。《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共累积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21422台次,累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32231台次。新增申报用户3042个,新增工地409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移动端累积使用次数11.1万次。 “用机械,先办标”的理念深入人心,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进入了规范化、便捷化的快车道。
随着京津冀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压力不断增加,以及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条例》规定的部分条款也已经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相关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加严。目前,《条例》的修订工作未列入我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2023-2027年)。经与京冀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接,两地也均未将《条例》的修订工作纳入地方立法计划。为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今年我局已经启动相关工作,具体包括,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一步增加机械类型、扩大区域范围、提级管控要求,修订《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机械生产销售、编码登记、使用维护、报废注销等全生命周期监管,升级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下一步,我局将加快相关政策措施的制修订进度,争取尽早落地实施,并加强与京、冀两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衔接,结合生态环境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京、冀两地《条例》立法调整情况,积极向市人大报告争取我市《条例》的修订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