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508号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0508号提案的答复
类别:A1
公开属性:是
孙华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法治轨道上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的提案,经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研究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一、有关部门改进施工渣土运输管理工作
自我市机构改革以来,建筑垃圾的管理职责划转至市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进行审核,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源头排放和终端消纳的管理,运输时间路线主要由公安交管部门确定。一般情况下,建筑垃圾运输在夜间进行,核准时间段大多22点到翌日6点。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作业与群众生活发生矛盾现象时有发生。作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多次协调解决该类问题,也通过健全制度,从根本上解决。
(一)明确渣土运输审核的权限和时间,解决渣土运输限制多问题。2020年5月份,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市城市管理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城管废〔2020〕71号),对建筑垃圾时间路线的审核进行分级管理,并对办理时间有明确要求,进一步优化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大幅缩短,也得到了施工企业、运输单位的认可。
(二)起草《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理顺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由于建筑垃圾主管部门频繁更替,行业发展和管理面临较多问题,为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解决长期积累的问题,也包括运输时间的核准问题,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要求,市城市管理委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全力推进《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编制起草工作,将对建筑垃圾源头排放申报、运输企业登记管理、时间路线核准、末端消纳处置等措施进行顶层设计,真正做到管理规范高效、便民利民。按照市司法局的安排,《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被列入预备审议项目。在全力推进《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出台的同时,我们将积极协调市公安交管部门,科学研究运输时间,明确放宽范围,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水平。
同时,我市交管部门作为占路施工审批和工程渣土运输路线核准的联审单位,主要是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占路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及工程渣土运输路线进行核准。为保证道路安全有序,避免出现因占路施工和工程渣土运输造成安全隐患或大面积拥堵的情况,对于一些施工周期短、对道路通行影响大的施工作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夜间施工、日间恢复通行的组织形式,最大限度保证道路通行。结合委员建议,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自身工作职责,在保证公共交通安全的基础上,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牵头单位推进工作开展,充分听取企业需求,最大限度服务企业发展。
二、我市加强社区群众事务协商调解能力建设
(一)整合资源,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推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面积达标建设。按照每个村至少300平方米以上、城市社区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全面提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功能,全市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全部达到规定标准,确保居民议事场所。
(二)市民政局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指导城乡社区组织落实“五议两公开”、“六步决策法”等决策方法,从决策源头上引入协商机制,切实将群众关心的事务与群众商量着办,形成科学决议,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三)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换届选举,坚持群众公认用人原则,广泛倾听群众意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入工作调研,组织部署培训,强化政策指导,推进高质量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选优配强村、社区带头人队伍,建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为有效化解社区矛盾,调解社区邻里纠纷提供保障。
三、修订《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立法项目已列入市人大2020-2022年立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积极组织开展调研,借鉴、积累先进省市的经验,做好立法准备。目前,国家上位法的修订工作已进入人大立法征求意见阶段,待新法正式颁布后,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照市人大立法工作安排,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制度,并充分考虑您的建议内容,通过立法加强我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噪声环境影响。
再次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表示衷心感谢,并希望今后对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