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法律效力及标准执行顺序?
本标准为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作为通用型排放标准,提出了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标准执行顺序为:(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二)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标准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各类恶臭污染源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三、增加了哪些控制项目?
本标准在保留原标准中的6个控制项目基础上,新增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乙苯、丙醛、丁醛、戊醛、乙酸乙酯、乙酸丁酯、2-丁酮、甲基异丁基酮11个控制项目。
四、排放控制要求有哪些变化?
本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限值取消了原标准的排气筒高度分级,统一收严为1000;收严了原标准5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新增了11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原标准的排气筒高度分级,引用内插法和等效排气筒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明确了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对照标准所列控制项目,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使其满足相应限值;提出了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对恶臭污染物排放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标准何时正式实施?
本标准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建污染源自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