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按下列要求备案:
(一)已完成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的,责任主体不再重复备案,由备案部门予以命名和编码,完善备案管理台账;
(二)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其他情形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表,备案部门予以备案。
历史排污口备案且需整治的,如整治已完成,应当附整治完成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