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行政审批职责归集情况,我市入河排污口审批分国家级、市级和区级。
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位于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具体范围参见《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网络公开)。
除国家审核权限外,由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或在市管河道、湖泊上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具体范围参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的通知》,已网络公开)。
除以上情况外,依法应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的,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区级行政审批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