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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发布日期:2024-12-24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已对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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