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书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十四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八、九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元;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及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