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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12-20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一)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三)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七)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九)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十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十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十四)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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