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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的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12-17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答:受理评审的条件如下

(一)满足初审要求;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1.建设用地上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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