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查看更多]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按下列要求备案:(一)已完成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的,责任主体不再重复备案,由备案部门予以命...[查看更多]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查看更多]
重点管理: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一般管理...[查看更多]
不收费。[查看更多]
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查看更多]
需要,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维修单位需要开展备案。 [查看更多]
登录生态环境部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系统(new-ods.ozone.org.cn)按步骤上传企业信息,进行备案。[查看更多]
销售含氢氯氟烃1000吨以内、使用含氢氯氟烃100吨以内、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的企业需要开展备案工作。[查看更多]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前,通过信息系统(网址“http://60.30.64.239:9090/#/”)如实准确填写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根据合同...[查看更多]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其应对委托利用的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查看更多]
依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中分类管理的要求,将产废单位划分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登记管理单位三种类型。...[查看更多]
可以修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查看更多]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许可证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导致危险废物必须超一年贮存的。2.申请超一年贮存的危...[查看更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由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查看更多]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审核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查看更多]
每季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查看更多]
补充材料详情可咨询固体处;网上申报事项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该事项申报账号主页进行补充材料上传操作,现场申报事项可咨询固体处完成材料补正手续。[查看更多]
承诺办结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十八个工作日。[查看更多]
我市未对企业办理跨省转移的申请设置限制条件,但需要对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进行技术评估。[查看更多]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查看更多]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以下四种情形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证书:1.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2....[查看更多]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查看更多]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查看更多]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以下四种情形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查看更多]
根据《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第65号)规定,试生产前企业可以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只需制定试运行...[查看更多]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查看更多]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行政审批职责归集情况,我市入河排污口审批分国家级、市级和区级。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看更多]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5号),入河排污口按照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查看更多]
《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学与报告指南》涉及多个行业,可分别到以下地址下载: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1311/t20131101_963960.html,https://www.nd...[查看更多]
不收费,需要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查看更多]
项目设计文件及相关要求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http://cdm.ccchina.org.cn/)获取。[查看更多]
不收费,无数量限制要求。[查看更多]
新车: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仅现场办理时出示即可); 外埠转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仅现场办理时出示即可);2017年1月1日以前进口的机动车,如无法通过网...[查看更多]
扫描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右上角防伪二维码,按提示操作即可。[查看更多]
按照《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要求,2017年1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查看更多]
我市新车、转入车目前执行的排放标准为轻型车国6b(外埠转入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国5及以上)、重型柴油车国6b、重型燃气车国6b、重型汽油车国4、摩托车和轻便摩...[查看更多]
登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点击“移动源污染防治系统”—“机动车排放标准确认”,即可进入“机动车排放标准确认网上办理系统”。新车(含进口车):输入“车辆识别代...[查看更多]
拟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我市的机动车,纯电动车除外。[查看更多]
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已对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查看更多]
申请材料如下:(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申请(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查看更多]
原核准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部门负责备案。[查看更多]
申请材料如下:(1)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申请(2)环境保护方案(仅针对海洋工程拆除: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查看更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查看更多]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排污单...[查看更多]
(1)互联网环境下通过输入网址直接访问: https://beian.china-eia.com/a/login。(2)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s://sthj.tj.gov.cn)首页,点击“建设项目环境影...[查看更多]
原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查看更多]
生态环境部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名录》中已明确海...[查看更多]
申请材料如下:(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3)公众参与说明(仅针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查看更多]
生态环境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查看更多]
申请材料如下:(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3)公众参与说明(仅针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4)...[查看更多]
举报人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工作人员在电话联系时应询问、记录举报人银行账号并核对,由奖励发放单位统一经由银行转账。[查看更多]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三)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查看更多]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书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奖励:(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查看更多]
(一)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三)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查看更多]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二)微信举报:微信搜索“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关注该公众号进行举报;(三)网络举报: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查看更多]
答:受理评审的条件如下:(一)满足初审要求;(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查看更多]
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规范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表》,该申请表可通过“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系统下载,须由申请人自备,表中所有内容...[查看更多]
答:材料清单包括: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表》(pdf盖章扫描件二份);2)已经依法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信息(pdf盖...[查看更多]
答:由市生态环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负责。[查看更多]
答:须由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政务系统进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在线办理...[查看更多]
答:受理评审的条件如下:(一)满足初审要求。符合申请评审范围。主要包括:1.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查看更多]
;}答:初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规范填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申请表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官网下载,须由申...[查看更多]
答:1.申请表(pdf盖章扫描件一份);2.报告(评审稿)及全部相关附件(pdf盖章扫描件一份)。[查看更多]
答:天津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初审工作,由地块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报告初审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查看更多]
答:责任单位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进入“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事项“在线办理”窗口,选择相应办理部门,提交申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