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达标规划》的出台背景是什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扩绿、增长,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查看更多]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天津市典型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版)》相关要求,绩效评级...[查看更多]
一、标准法律效力及标准执行顺序?本标准为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作为通用型排放标准,提出了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标准执行顺序为:(一)地方污染物...[查看更多]
履约期内转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执行全国碳市场相关规定,不再承担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义务。[查看更多]
根据我市当前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主要采用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向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发放配额。具体来说,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年度产品产量×基准年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查看更多]
排放单位根据各行业碳排放报告核算指南核算碳排放量,我市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排放单位碳排放量进行核查,最终确定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主要包括能源活动...[查看更多]
除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外,其他二氧化碳排放超过1万吨/年的工业企业,将作为其他排放单位(仅报告,不用交易履约),涉及热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水的...[查看更多]
天津是国家首批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之一,于2013年12月启动,多次扩展纳入行业,目前将二氧化碳排放超过1万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0.5万吨标准煤)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查看更多]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执行。(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查看更多]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申请、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查看更多]
不收费。[查看更多]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按下列要求备案:(一)已完成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的,责任主体不再重复备案,由备案部门予以命...[查看更多]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查看更多]
重点管理: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一般管理...[查看更多]
不收费。[查看更多]
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