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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代拟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落实《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1〕104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工作要求,巩固清洁取暖和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邮编:300191

联系电话:87671524

传真:87671522

电子邮箱:daqichu@tj.gov.cn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22日。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2日

(联系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机大气处  王真)


草案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代拟稿)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巩固清洁取暖和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2015年和2018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进行管控。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 年)》(津政发〔2018〕18号)和本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5-2018)有关要求,确定本市高污染燃料分类管控要求如下:

(一)II类(较严)。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组合为:

1.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不符合本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燃用生物质燃料的。

(二)III类(严格)。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组合为: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不符合本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燃用生物质燃料的。

二、禁燃区范围

全市禁燃区面积6261.76平方公里,三类禁燃区2527.97平方公里,二类禁燃区3733.79平方公里。

(一)中心城区

全部为三类禁燃区,总面积334.21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以及北辰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外环线以内区域。

(二)环城四区(环外)。禁燃区总面积1276.73平方公里,三类禁燃区面积1025.00平方公里,二类禁燃区面积251.73平方公里。

1.东丽区。禁燃区面积312.78平方公里。

三类禁燃区面积212.51平方公里,范围包括:东丽湖街、丰年村街、华明街、华新街、军粮城街、万新街、新立街。

二类禁燃区面积100.27平方公里,范围包括金钟街、金桥街、无瑕街。

2.西青区。禁燃区面积517.69平方公里。

三类禁燃区面积481.06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大寺镇、精武镇、李七庄街、王稳庄镇、西营门街、辛口镇、张家窝镇、赤龙南街、杨柳青镇京福线以西

二类禁燃区面积36.63平方公里,范围包括:中北镇、杨柳青镇京福线以东区域

3.津南区。禁燃区面积212.12平方公里。

三类禁燃区面积138.17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北闸口镇、海棠街、双港镇、双新街、咸水沽镇、辛庄镇。

二类禁燃区面积73.95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双桥河镇(不含东泥沽村)、葛沽镇。

4.北辰区。禁燃区面积234.14平方公里。

三类禁燃区面积193.26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北仓镇、广源街、青源街、双口镇、西堤头镇、宜兴埠镇。

二类禁燃区面积40.88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双街镇(不含汉沟村、胡元村)。

(三)滨海新区。禁燃区面积2279.20平方公里。

三类禁燃区面积756.68平方公里,范围包括:

1)新北街、新河街、杭州道街、胡家园街、新城镇、汉沽街、新港街(不包括天津港)、大沽街(津晋高速以北)、大港街(制万线和南环路以北)、古林街(南环路和轻纺大道以北)、大港油田生活区、泰达街(不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2)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天津滨海高新区渤龙湖科技园、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

二类禁燃区面积1522.52平方公里,范围包括:

(1)杨家泊镇、茶淀街、寨上街、北塘街、中塘镇、小王庄镇、太平镇、大港街(制万线和南环路以南)、大沽街(津晋高速以南)、古林街(南环路和轻纺大道以南)。

(2)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天津港保税区临港经济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新港街(天津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四)其他区域。禁燃区2371.62平方公里,三类禁燃区412.08平方公里,二类禁燃区1959.54平方公里。

1.武清区。禁燃区面积1574.00平方公里。

三类禁燃区面积180.01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杨村街、东蒲洼街、南蔡村镇、徐官屯街。

二类禁燃区面积1393.99平方公里,范围包括:白古屯镇、曹子里镇、汊沽港镇、陈咀镇、城关镇、崔黄口镇、大黄堡镇、大碱厂镇、大良镇、大孟庄镇、大王古庄镇、东马圈镇、豆张庄镇、高村镇、河北屯镇、河西务镇、黄花店镇、黄庄街、梅厂镇、上马台镇、石各庄镇、泗村店镇、王庆坨镇、下伍旗镇、下朱庄街。

2.宝坻区。禁燃区面积529.55平方公里。

三类禁燃区面积55.56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宝平街、钰华街、海滨街。

二类禁燃区面积473.99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朝霞街、口东镇、方家庄镇、王卜庄镇、新安镇、新开口镇、周良街和大白街。

3.宁河区。禁燃区面积74.17平方公里。

三类禁燃区面积56.64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桥北街、芦台街(不含宁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类禁燃区面积17.52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宁河经济开发区。

4.静海区。禁燃区面积108.37平方公里。

三类禁燃区面积78.20平方公里,范围包括:静海镇、朝阳街。

二类禁燃区面积30.17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华康街。

5.蓟州区。禁燃区面积85.53平方公里。

三类禁燃区面积41.67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文昌街。

二类禁燃区面积43.86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洲河湾镇。

三、管控要求

(一)禁燃区内的二类禁燃区按照本市高污染燃料分类管控要求中II类进行管控,三类禁燃区按照本市高污染燃料分类管控要求中III类进行管控。没有明确划分禁燃区类别的工业园区、片区和集聚区,按所在街镇划定的禁燃区类别和管控要求执行。

(二)禁燃区内燃用生物质燃料应符合本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5-2018)的规定要求。二类禁燃区内按规定保留的锅炉、炉窑等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和相关炉窑标准的要求。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按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完成改用清洁能源、并网或拆除任务;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农业生产用散煤等,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四)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禁燃区建设工作,组织街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加强禁燃区内散煤排查,取消散煤网点,严禁散煤流入,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认真执行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确保群众用得起,用得暖,让人民群众满意。

(五)市级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进一步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确保能源稳定供应及价格稳定;市市场监管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市商务局坚持商业散煤治理长效机制,指导巩固禁燃区内商业用户散煤治理成果;市农业农村委指导巩固禁燃区内农业生产散煤清洁化替代成果;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禁燃区环保执法管理;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组织相关部门和各区做好供气、供电设施设备日常运维,保障燃气、电力稳定运行。

(六)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津政发〔2015〕2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津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背景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思想,加快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打赢蓝天保卫战,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追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以及《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2年工作计划》明确要求,在2018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将完成农村散煤治理并稳定运行的街镇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22日至8月22日,通过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代拟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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