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4]20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4]20号
天津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6000012267
组织机构代码:56611303-9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六路277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于2009年经我局批准新建天津和谐型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1年底建成竣工, 2012年1月维修生产区、综合办公楼、宿舍综合楼、污水处理站投入生产,项目至今尚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新建天津和谐型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项目停止生产,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2014年7月2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