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6〕10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天津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3424700B
住所:天津市静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海道9号
法定代表人:朱耀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非现场执法线索,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553424700B001V)和《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你单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厂房G公共门板油漆生产线P15排放口安装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监测污染物名称为非甲烷总烃,已联网并于2022年5月完成验收。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8日-10月12日、10月17日、11月17日、11月24日-11月25日时间段正常工况时,你单位P15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的流量数据及烟气流速数据采集明显异常,数据已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未在自动监控平台标记,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也未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经查,上述情况系你单位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A.3和附录D的规定开展流速CMS零点校准和维护所致。你单位的行为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上述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553424700B001V)、《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登记备案表》《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调取你单位公共门板油漆生产线自动监测数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关于天津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在线数据截图、你单位《车间日产出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6年1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经核实,2025年10月8日-12日、10月17日、11月17日、11月24日-11月25日,P15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确实存在部分时间段流量数据及烟气流速数据采集异常问题。针对该问题,我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设备运维时已发现,并早已着手解决该问题,做了以下工作:
1.分析问题原因,我单位近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日常监测和设备运维时发现,部分配件有不同程度的老化情况,发现流量计存在异常时已要求运维单位及时处理。我单位考虑此类设备老化的情况,属于现场可以立即解决和整改的问题,故交由运维单位如实填写运维记录,未进一步上报。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流量计更换工作正在整改中,因原在线监测设备厂家已不再开展原设备安装维护业务,寻找系统兼容的配件更换和调试需要一定的周期;我单位已于12月17日完成P15排放口对应的在线监测设备全套温压流一体机的更换,问题已整改完毕,目前运行状态正常。
3.经调取以上时段监测数据,均未出现小时超标情况。我单位在处理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没有主观过错。针对设备型号老旧问题,我单位计划于2026年5月前更换新的在线监测设备。综上,我单位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已发现该问题并立即组织整改,未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后果,申请对我单位的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6〕4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一步佐证你单位明知在线设备存在异常,未能及时解决设备故障,也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导致上传数据失真,主观过错明显,陈述、申辩内容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序号41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