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伦贝谢中国海洋服务公司 津市环罚〔2024〕134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34号
当事人名称:斯伦贝谢中国海洋服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X26001423A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楼4层401号408室
负责人:柯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15日,我局收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斯伦贝谢中国海洋服务公司违法线索的函》(鲁环便函〔2024〕1251号),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单位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唐家村附近的石油勘探测井作业地-利页2HF井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108]号),《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围:使用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4日,你单位利用射线装置(脉冲式中子发生器(设备编号PNG-GC 7087-52179;内含Ⅴ类放射源,核素是H-3,放射源编码是US21H3000245,放射源标号是PNG-GC 7087-52179)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唐家村附近的石油勘探测井作业地-利页2HF井进行油气勘探作业,在下钻过程中发生溢流,导致测井仪器(含上述放射源)无法取出。经打捞失败,2024年7月30日进行利页2HF井注水泥塞施工,期间注入2个水泥塞,于2024年8月9日完成封井。
按照《关于明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30号)“五、关于放射源落井辐射事故的定级出现放射源落井情况,如放射源打捞成功恢复控制,既未出现破损,也未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可不作为辐射事故,只作为事件定级;如放射源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则不再区分放射源类别,统一按照一般事故定级。”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造成一般辐射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108]号)、《关于明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30号)、你单位提供的《利页2HF井情况说明》《利页2HF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关于利页2HF井注水泥塞施工封井报告》、多份《检测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17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你单位的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