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汽车配件弹簧厂 津市环罚〔2024〕135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35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大港汽车配件弹簧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93508U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薛卫台村
法定代表人:刘宝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天津市大港汽车配件弹簧厂二期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关于天津市大港汽车配件弹簧厂二期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津滨审批环〔2016〕192号)、《天津市大港汽车配件弹簧厂螺旋弹簧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加热、淬火工序产生油雾、TRVOC、非甲烷总烃,淬火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淬火槽上方集气罩收集后,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排放。按照《天津市大港汽车配件弹簧厂二期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建设四条淬火线,将其中一条淬火线由稳定杆生产车间搬迁安装至样品试制车间。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3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样品试制车间一条淬火线正在生产,该条淬火线建设了一套集气罩,未安装配套的“静电式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箱”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大港汽车配件弹簧厂二期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关于天津市大港汽车配件弹簧厂二期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津滨审批环〔2016〕192号)、《天津市大港汽车配件弹簧厂螺旋弹簧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1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