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威新科(天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123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23号
当事人名称:鸿威新科(天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626703720
住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村染整厂路西
法定代表人:冯立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的《天津鸿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家居用品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关于对天津鸿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家居用品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宁河审批环备〔2016〕20号),你单位压纹工序为PVC(成分是聚氯乙烯,属于有机聚合物)装饰膜印刷完成后,经过上料装置,预热装置、传动装置和加热结构后,使印刷料表面温度达到100-190℃左右,再通过压花辊形成不同版本的花型,最后通过冷却定型装置、收卷装置,成型收卷。在压纹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净化处理后排放。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台压纹机正在生产,压纹机配套的活性炭装置废弃未使用。上述行为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要求,你单位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天津鸿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家具用品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关于对天津鸿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家具用品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宁河审批环备〔2016〕20号)、《工业油烟净化装置说明书》《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9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90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8月3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