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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要求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5-06-27

原则上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年对同一企业现场检查频次不超过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个案检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