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积极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 46号),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动种养结合发展的根本路径,是改善土壤地力的有力举措。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结合我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要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2022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于3月18日前上报),备案情况由区生态环境局同时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各区农业农村委指导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作为养殖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的畜禽养殖场,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各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要结合《天津市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贯彻落实,在强化“四个一批”治理基础上,督促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制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建立台账。
二、强化日常管理
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指导,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作为技术指导、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对畜禽粪肥的质量监测,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加强畜禽养殖执法监管,规范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依法查处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去向不明的,视为未利用。
三、加强技术指导
各区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殖场(户)准确理解填报要求和指标含义。区农业农村委要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重点,按照畜禽粪肥还田要求和标准,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鼓励采用低成本、低排放、易操作的粪污处理工艺。
附件:1.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参考模板)
2.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参考模板)
市农业农村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处张永伟
联系电话:88270540 电子邮箱:snyncwxmsycfwzl@tj.gov.cn;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佟晓南
联系电话:87671533 电子邮箱:turangchu@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