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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17

天津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211

一、规划背景........................................................................ 3

(一)工作进展............................................................ 3

(二)形势研判............................................................ 6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8

(一)指导思想............................................................ 8

(二)基本原则............................................................ 8

(三)主要目标............................................................ 9

三、主要任务...................................................................... 10

(一)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10

(二)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15

(三)加强农业农村污染综合治理...................... 18

(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22

四、保障措施...................................................................... 25

(一)加强组织实施................................................. 25

(二)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25

(三)加大宣传引导................................................. 26

   

    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关系美丽天津建设。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切实加强“十四五”期间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工作进展

“十三五”以来,我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土十条、水十条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的部署,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纳入美丽天津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十三五”期间,我市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土十条”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农用地、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达到国家要求。颁布实施《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并完成“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制定并推动落实《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净土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建立部门协调和考核机制,领先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土壤污染详查工作顺利收官,初步查明我市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基本掌握全市潜在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了优先管控名录和风险分级清单。顺利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16个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全市耕地按土壤环境质量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积极推广农艺调控、低累积品种替代、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措施。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定期更新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规范管理,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全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强化污染源监管,四年来重点行业企业累计362家次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推进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实施重金属减排项目90个,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7%,超国家规定削减目标12个百分点。

二是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推进。印发实施《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天津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不断健全。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井调查评估,基本摸清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现状。提前完成4个城市集中式、51个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标志牌的设立,实现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全面监控。在全国率先完成全市933座加油站、4080个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换或防渗池设置。构建完成天津市国控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污染源头管控和风险防控,完成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南港工业区等一批重点源、重点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持续开展“两场一区”等区域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

三是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制定实施《天津市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全面完成各项攻坚任务指标,基本补齐农村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完成2209个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状保留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污水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率先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依效付费制度及运维长效机制,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稳步提升。推进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全市311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全部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已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实施625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圆满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测土配方施肥、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等措施效果逐步显现,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稳步下降,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农田残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实现100%,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任务。

(二)形势研判

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市委市政府坚持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和农业农村治理攻坚战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处于三期叠加,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总体来看,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尚未根本改变,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距离到2035年实现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十四五”期间,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任务仍然艰巨。我市作为重化工、石化、石油加工等行业集中的传统重工业城市,污染地块历史存量较大,腾退企业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较高。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详查发现,在产和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捕获率高,中高风险地块占比大。污染源管控防治难度大,全市重点行业企业数量较多,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义务落实有待加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隐患尚未根本性消除。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仍需保持。我市地下水环境状况底数尚未全面掌握,地下水水质受地质背景与人为污染的影响有待厘清。

二是农业农村污染综合治理面临较大挑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艰巨,按照“十四五”阶段我市农业发展目标预测,新增面源污染防治压力增大,化肥农药施用持续减量难度加大,畜禽、水产养殖产能增长还将带来新增污染,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治理任务重。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从建设“有”到运行“好”还需下大力气,乡村人居环境从“清洁”到“美丽”仍有差距。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稳定,达标率需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资源化水平不高;黑臭水体治理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有待完善,治理成效巩固难度大。

三是污染防治支撑保障还比较薄弱污染排放监管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机制尚未实现全面对接。部分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周期长与开发需求急之间存在矛盾,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基础薄弱,有关配套制度需建立完善,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配套服务机制有待健全。监管能力仍存在不足,基层监测、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软硬件条件均尚未满足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需要。部门间联动监管、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相关领域从业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土壤、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水平还不高。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及适用技术的相关研究有待深入。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全力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总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目标,促进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丽天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控源减量。落实溯源、断源、减排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的途径。转变生产方式,推进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夯实农业生产源头污染减量基础。

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聚焦突出环境问题,关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打通地上和地下、城市和农村,协同推进水、气、土、固体废物、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坚持强化监管、多方参与。加强监管执法,强化“污染者担责”。落实政府、企业、社会等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体系和跟踪考核机制,逐步构建多方参与的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村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生产生活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型,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2035年,我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得到遏制,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

1  天津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指标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2020年现状

2025年目标

指标属性

土壤污染防治

1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1

有效保障

约束性

地下水污染防治

2

地下水质量V类水比例

47.4%

保持稳定

预期性

3

“双源”周边地下水监测评价点位水质

总体保持

稳定

预期性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4

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

40%

43%

预期性

5

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

40%

43%

预期性

6

农村环境整治村庄数量

新增159

预期性

78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2

82.8%

90%以上

预期性

注: 1. 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

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是指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一法一条例”,按照“控源头、防新增、重监管、保安全”的思路,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抓好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全面防范土壤污染风险。

1、强化工矿企业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严格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准入,落实国家确定的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等量替代”。依法依规严格落实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排放控制要求,将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纳入大气、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深入实施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动态更新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依法严厉打击涉重金属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参与,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防范工矿企业用地新增土壤污染。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典型行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动态更新增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将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5年前,组织完成一轮在产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和回头看工作。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推动高风险在产企业健全完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工作措施。鼓励企业因地制宜实施防腐防渗及清洁生产绿色化改造。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防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土壤污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切实抓好耕地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应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结合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以及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情况,适时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进行动态调整。(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其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层面,应对规划实施阶段涉及土壤污染的地块提出土壤污染治理原则性要求。项目实施阶段的国土空间规划方案提交审议前,对涉及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做好流转环节监管,实现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覆盖。将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业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集聚区涉及关停、搬迁的,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范围。2025年前,依规划用途,并结合地块开发利用情况,对关闭、搬迁的高风险企业地块组织开展详细采样调查、风险评估。充分发挥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对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以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化工污染整治等遗留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地块监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保存管理,按有关规定落实备案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风险管控、修复,依法做好效果评估。加强拟修复工程的可行性论证。探索建立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受污染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利用的,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开展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督促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中存在污染扩散的地块全面落实工程控制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参与

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严格落实设立公告牌、污染土壤转运报告、异地处置跟踪监控等措施,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及农药、化工等重度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通过跟踪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强化后期管理。进一步规范污染地块修复后的环境监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注重开发和使用时序。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时,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不得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风险管控和修复行业监管。强化信用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健全并落实土壤污染调查质控制度,加强报告编制质量管理,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技术报告的评审把关,定期公开相关报告评审通过情况,探索建立报告抽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资源局参与

专栏1  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重点项目

1农用地分类管理。实施农用地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估、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特色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试点等项目。

2建设用地污染管控和修复。实施重点地块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对潜在高风险企业中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依规划用途并结合地块开发利用情况组织开展详细采样调查、风险评估。

3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现超标、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发现存在较大隐患的在产企业,实施溯源(控源)、防扩散和污染管控(治理)措施。

(二)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保质量、建体系、强基础、控风险”的思路,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分,分类实施国考点位水质巩固或提升行动,推动地下水重点污染源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协同治理,防止地下水污染。

1、巩固提升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

37个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为重点,摸清国考点位地下水环境质量并加强运行维护。探索开展地下水特定元素背景状况调查及污染源解析、浅层地下水易污性调查评估,初步掌握重点地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地下水国考点位周边环境现状,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水质保持(改善)、达标方案,分类实施水质巩固或提升行动,保持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确保到2025年,达到国家地下水水质“十四五”考核目标。(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优化,定期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优先管控污染源清单。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工作,提升水源地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公开地级以上城市从饮用水水源到用户水龙头水质的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

开展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两场一区一企”(即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化学品生产企业)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两场一区一企”,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2023年底前,完成南港工业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等以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典型工业集聚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底前开展其他典型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管理。逐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地下水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公开相关数据信息,健全隐患排查制度,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相关部门联网。针对存在渗漏等问题的设施设备,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定期更新发布天津市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地下水分区管控机制。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研究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协同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

加强土壤与地下水协同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和指南,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探索形成易推广、低成本、效果好的修复技术,争取纳入国家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重点河湖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强化流域协同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综合治理与修复。加快地下水超采治理,通过调整种植业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2  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重点项目

1重点污染源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实施重点化工园区、危废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2023年底前完成两个重点园区等重点风险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底前,推动开展其他典型污染源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

2重点污染源地下水污染管控(治理)。基于调查和排查结果,实施重点工业园区等地下水潜在污染源污染管控(治理)。

3饮用水源地保护。继续实施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提升水源地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农业农村污染综合治理

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强化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着力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推进农业投入品结构调整。改进施肥方式,提高精准施肥水平,提高肥料利用效率。推进科学用药,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全程绿色防控技术示范。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依法实施投入品登记许可。到2025年,实现化肥农药施用减量增效,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坚持农业优先、循环利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质量,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基本实现全量化利用。严格落实农膜管理制度,健全农膜全链条管理体系,推广地膜科学使用、规范回收,资源利用,到2025年,全市农膜回收率达到85%及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指导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合法合规处理处置。(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供销总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粪肥施用管理制度,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推动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依法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加强畜禽粪肥质量监测,依法查处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四个一批的方式分类推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治理,2023年底前实现应建必建,并纳入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推广生态健康养殖,逐步规范规模化水产养殖企业尾水排放监管。2023年底前,涉农区全部完成区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到2025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保持100%,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逐步建立健全常态化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机制,因地制宜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水质水量同步监测,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农田灌溉水水质管理。2022年出台《天津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并按时间节点实施。推进宁河区国家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建设,在试点区域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负荷评估,确定监管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段,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实施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建立最佳管理模式和技术体系;开展治理绩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整治提升

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效率。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工作有机衔接,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台账。坚持依效付费评价制度,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标率。至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90%以上。(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水平。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农户分类、回收利用、设施提升、制度建设、文明乡风等建设,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垃圾分类体系。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构建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落实管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优化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推动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及长效监管。采用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系连通等措施,分区分类开展黑臭水体综合治理,治理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排查,及时更新黑臭水体治理清单和台账,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监督考核,防止治理后水体返黑返臭。到2025年底,全市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配合)

专栏3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领域重点项目

1农业产地环境治理。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治理、养殖尾水治理、尾菜回收处理等项目。

2农业绿色发展。实施绿色健康养殖设施建设、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等项目。

    3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提高美丽村庄建设覆盖面,开展村庄全域清洁化整治,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改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率,提升农村垃圾分类资源化水平,开展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排查治理,打造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

(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1、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至少完成一轮监测。2024年底前,构建我市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推动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探索开展地下水在线监测工作。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初步构建农业面源环境监测体系,优化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大中型灌区等典型地区农田灌溉用水和退水水质试点监测以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重点,开展水质监测和抽查抽测,并逐步扩大监测和抽查范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2、加强环境管理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污染地块数据库,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加强环境监管与土地开发利用衔接。推进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结合土壤和地下水调查详查数据成果,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应用,提升信息化管理手段。(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地方标准规范研究

积极推进气、水、土污染排放监管衔接,严格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落实重金属减排要求。推进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相关标准研究制定。根据环境承载力、养殖业发展情况等,因地制宜制定海水养殖相关污染物排放等地方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配合)

4、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

将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关义务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抽查巡检,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向土壤、地下水渗排偷排污染物、违规开发污染地块或修复工程造成二次污染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把关,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查处。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基层执法监管监测能力建设,鼓励各地根据履职需求,开展执法能力和监测能力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资金专项支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配合)

5.强化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进一步加强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优化和整合污染防治专业支撑队伍,开展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人才资源,建立健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探索建立专家水平评价机制。开展土壤地下水特定元素及背景值研究。研究出台土壤地下水修复技术要求及污染土壤异地处置管理要求。推动土壤、地下水污染的成因、机理和机制研究。鼓励土壤地下水治理修复绿色低碳技术研究示范和产品创新,鼓励推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适用技术和模式,探索研究农业面源污染解析、监测、评估等技术方法,探索研究多种种养方式下农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4  监管能力建设领域重点项目

1.开展标准研究。开展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等地方标准研究。

2监测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地下水监测;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

3.执法能力与技术支撑建设。推进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设备。实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风险预警系统建设项目、污染场地应急处置与修复技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探索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气污染风险筛选值和土壤、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明确主体责任,各区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做好实施计划,按步骤抓好落实。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任务计划,做好分解、落实、调度工作。

(二)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动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发挥积极作用。落实我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督促污染责任主体切实承担污染治理的经济责任,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一步拓宽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

(三)加大宣传引导

加大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和源头减量相关技术帮扶,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