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的通知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津环气候函〔2023〕95号),经各区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园区、企业领域6个单位开展第二批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为切实发挥低碳典型引领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实施方案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指导第二批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聚焦建设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相关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于2023年12月22日前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正式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纸质版一式两份,并发送电子版)。
二、加快推进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
各单位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管理,以减污降碳为导向,优化生产运营管理,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开展节能低碳改造,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做好评估验收工作,确保实施方案建设目标按期完成,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附件:第二批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单位名单
2023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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