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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加大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噪音扰民最高罚10万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04-05-10
按照日前颁布的《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向环境排放 噪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责令 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情况。   拒报、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 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按照新颁布的《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   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 低程度,并在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与受其噪声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施工。      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本市今年将继续通过居民自律和相关部门管理相结合方式创建安静示范小区。今年本市将在去年创建17个安静示范小区的基础上,再创 建19个。达到“安静示范小区”,应具备的标准有:有专人负责安静示范小区创建工作并维持安静环境;居民在室内播放音乐或演奏乐器适当控制音量;居民装修 工程需审批,并控制作业时间;小区各类群众体育娱乐不影响邻里,适当控制音乐播放音量,小区内禁止设置高音喇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饲养宠物产生噪声等。   据悉,本市将对觉悟不高,在小区内产生的噪音的居民实施监管,产生噪音被举报后,公安机关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1000元以下 罚款。      按照新颁布的《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特种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或者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和时段内,不得使用警报器。机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环境噪声标准 的防盗报警器。禁止机动车辆在外环线以内地区(含外环线)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建成区内鸣放喇叭。新建公路、城市高架和轻轨道路、铁路、地铁(地上 部分)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对两侧敏感建筑物安 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