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淘汰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环车〔2025〕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鼓励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更新,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了《天津市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现予印发执行。
2025年8月25日
天津市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
机械淘汰更新补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天津市推进移动源清洁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重点任务实施,加快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以下简称“国四及以下货车”)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二及以下机械”)淘汰更新,制定本方案。
一、淘汰补贴范围
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国四及以下货车提前报废或出口的车辆所有人,给予车辆淘汰补贴;对符合车辆淘汰补贴条件的提前报废或出口的国四及以下货车且新购新能源货车的车辆所有人,给予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
对在本市编码登记的国二及以下机械淘汰拆解的机械所有人,给予机械淘汰补贴;对符合机械淘汰补贴条件的国二及以下机械且新购新能源机械的机械所有人,给予新购新能源机械补贴。
二、工作安排
补贴实施期限为2025年5月28日至2026年9月30日,补贴发放工作按照“总额控制、用完即止”原则实施。资金来源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资金由年度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住房建设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资金申领指南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根据申请补贴类型,生成资金申请表,申请人确认信息无误后,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后提交至所属区生态环境部门。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确认信息无误后,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三、职责分工
国四及以下货车和国二及以下机械淘汰更新补贴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建设委、天津海关及各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整体工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属地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补贴申请信息汇总和审核,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二)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审核提前淘汰车辆是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新购新能源货车是否已申领补贴资金。
(三)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淘汰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
(四)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根据资金申请拨付资金;负责审核补贴申请企业是否属于市级党政机关和财政安排经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各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补贴申请企业是否属于区级党政机关和财政安排经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
(五)市商务局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二手车出口企业《二手车出口许可证》信息。
(六)市住房建设委负责审核非道路移动机械补贴申请企业是否属于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七)天津海关负责依法办理二手中重型货车出口业务。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淘汰更新补贴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督导检查和服务指导,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淘汰更新补贴工作顺利推进。参与申报信息审核的部门要严把审核关,扎实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对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取得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追回资金。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对淘汰更新补贴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引导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主动进行淘汰更新。
附件:1.天津市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申领指南
2. 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申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