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放复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放复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我局编制了《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放复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可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22-87671525
电子邮箱:jidongchechu@tj.gov.cn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防治处(邮政编码300191)
附件:《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放复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放复检工作的通 知(征求意见稿)
各级生态环境局、道路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动车排放复检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复检工作要求
(一)对定期排放检验中排放检测超标的机动车,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书式样见附件)和排放检验报告单,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经维护修理后,持有效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同一家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未经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并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复检。
(二)对路检抽测和遥感监测中排放检测超标的机动车,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经维护修理后,持有效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有资质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未经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并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复检。
(三)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由检验机构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仍不合格的出具书面告知书和排放检验报告单,通知再次维护修理后复检。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仍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二、落实检验与维护主体责任
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实施检验标准,除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及适时四驱车型,因适用特殊技术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上线检测的车型,以及执法检查等特殊情况使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外,要全面按标准使用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端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公布本行政区域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信息并及时更新。排放检验机构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积极为复检车辆提供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检测费优惠等便利措施。超标排放汽车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
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网站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和联系方式,并实现维护(维修)站站点数量、布局合理。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要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及时上传到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一定比例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技术示范站应挂牌运营,发挥汽车排放污染维护修理技术示范作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及其技术示范站均应重视和持续加强排放超标汽车诊断和维护修理能力建设,加大技术投入和人员培训,稳定提升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技术。
三、加强信息化工作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信息闭环管理来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以及对超标排放汽车的闭环管理。超标排放汽车的排放检验信息和维护修理信息,应分别按照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技术要求,通过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上传至各自系统,并通过系统实现数据交互,按规定制度作出处理。
四、开展宣贯培训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开展全面实施I/M制度的宣传工作。对车辆检测、汽车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开展专项培训,重点对I/M制度的内容、业务流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培训,确保I/M制度顺利实施。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排放检验、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检验资格。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监督管理,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资格。
附件: 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
编号:xxxxxxxx
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于 年 月 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送检车辆(车辆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该送检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 3847-2018)规定的在用£汽油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现向您进行告知,请尽快至任一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该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持有效维护修理凭证到本机构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汽车所有人/送检人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汽车所有人和排放检验机构各执(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