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有关要求,全国将于2021年1月1日、2021年7月1日、2023年7月1日分别实施重型燃气车国6b阶段、重型柴油车国6a阶段、重型柴油车国6b阶段排放标准。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编制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可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22-87671525
电子邮箱:jidongchechu@tj.gov.cn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防治处(邮政编码300191)
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市场
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有关要求,为做好按时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重型汽车是指按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进行型式检验的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包括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
二、按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新增重型燃气车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6b阶段排放控制要求;新增重型柴油车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6a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6b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届时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汽车。城市车辆(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三、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重型汽车,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或转入前,须登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sthj.tj.gov.cn)点击“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机动车排放标准确认”,或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zwfw.tj.gov.cn)点击“特色服务—机动车环保审核”,办理机动车排放标准确认单。
四、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确认单,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新增重型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对未取得机动车排放标准确认单的新增重型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但有以下情形,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车型,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可继续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1、在2021年1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6a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可于2021年4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
2、在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可于2021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
3、在2023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6a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可于2023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
(二)办理外地车转入业务
1、外地转入本市的符合6a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机动车所有人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在2021年1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可于2021年4月1日(不含)前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2、外地转入本市的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机动车所有人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在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可于2021年10月1日(不含)前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3、外地转入本市的符合6a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机动车所有人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在2023年7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可于2023年10月1日(不含)前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五、各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认真贯彻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落实销售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销售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以确保机动车产品的正常使用。
七、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八、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2020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