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暨空港经济区等5家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环发[2013]24号)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天津港保税区暨空港经济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先后通过预审、专家论证,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港保税区暨空港经济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各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将规划中的重点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落实实施规划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组织好建设工作。
三、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