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中资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小微收集)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进行处置的复函
津环固转〔2025〕343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中资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小微收集)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进行处置的复函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贵厅《关于浙江中资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小微收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询意见的函》(XK331020250253)收悉。经研究,同意浙江中资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小微收集)产生的3.479吨含多氯联苯废油(含包装桶及托盘架)(900-010-10)、0.366吨废电容器包装容器及托盘架(900-011-10)、3.473吨废电容器(900-008-10)转移至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16日。请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转移。
2025年9月23日